茂名市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政策

导语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受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限定,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一、保障范围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有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

  二、保障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受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限定,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按医疗总费用的7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8万元,医疗救助按医疗总费用的2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非重点救助对象类别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报销流程

  (一)报批程序

  1.申报。0-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参保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儿童身份证(户口本)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治疗申请,并填写《茂名市城乡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审批表》(附件);

  2.审批。《审批表》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由其监护人提交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医治,并按规定予以结算。

  (二)联网结算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因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到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报批程序提出申请后,可实现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的联网结算。因各种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未按规定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的或自愿选择放弃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的,按一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有关政策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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