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商转公”征求意见稿
导语 11月13日,茂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茂名市住房公积金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茂名“商转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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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茂公积金管委会规〔2023〕2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
商转公贷款包括纯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及纯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在茂名市行政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借款人家庭或共同借款人家庭,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满足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笔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不少于12个月且当前无逾期;
(二)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
(三)须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以及由受托银行出具的房屋评估价值认定书评估的价值。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二)原商业贷款还款记录;
(三)原商业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同意书。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审批。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录入信息,并扫描上传影像资料,逐级提交至公积金中心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的商转公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他项权证后扫描至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贷款发放至受委托银行过渡户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
(五)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商转公贷款发放成功后,能结清商业贷款的,委贷银行会同借款人及时完成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变成第一顺位抵押;未能结清商业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结清剩余商业贷款。
第五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申请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后,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顺位抵押模式
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顺位抵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发放商转公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注销抵押。
(二)自筹资金质押+抵押模式
申请人以不低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资金作为质押,受托银行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后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发放商转公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高于85%(含)时,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时,公积金中心提前发布将暂停商转公贷款提示通知,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必须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该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