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

导语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社会责任。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

  《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专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社会责任。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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