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驾驶证注销办理指南

导语 驾驶证持有者因为死亡、身体原因、个人意愿、丧失民事行文能、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换证的,可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业务对象

  (一)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已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该项被注销的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6、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7、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该项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撒销的。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2、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白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4、属于驾驶证被撤销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撒销决定书》;

  5、属于驾驶证被吊销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6、属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办事地点

  市内各车管所:【详细地址

  四、办事流程:

  线下办理:携带相关资料→服务大厅导办岗→业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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