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哪些情况会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导语 因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售房人的原因,自申请借款之日起180日内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放款条件的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终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或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擅自将设定抵押权,的住房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等的;
(五)拒绝或阻挠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因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售房人的原因,自申请借款之日起180日内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放款条件的;
(七)由于借款人原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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