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

导语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 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是本市户口也可以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国家规定,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在本省最后参保地是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与最后参保地不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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