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政策一览

导语 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详情见正文。

  职工医保转移待遇衔接政策

  一、在省内转移接续的:

  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二)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

  1、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三)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二、其他情形:

  (一)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

  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2、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二)个人账户资金

  1、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

  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

  2、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

  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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