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茂名生育保险最新政策(缴纳+待遇+申领)

导语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政策,详情见正文。

  名生育保险最新政策一览

  一、生育保险基金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退休人员除外)。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省对缴费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茂名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茂名可享受生育津贴标准及产假天数

  三、生育保险申领

  (一)报销方式:

  1.职工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不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3.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4.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5.出院小结。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终止妊娠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7.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统筹地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需提供此项材料)。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4.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5.出院小结。

  注: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产假津贴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终止妊娠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5.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终止妊娠需提供此项材料)。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注: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应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四)其他情形

  1.职工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照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度支付,低于结算额度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2.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照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额度的50%支付,低于结算额度50%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4.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应在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向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5.享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须知: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后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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